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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证监会的罚单并不是免死金牌

时间:2016-06-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zrbj1

摘要: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以及监管层应该旗帜鲜明的捍卫上市公司财产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的财产免于受到内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监守自盗,上市公司不是实际控制人的私有财产。

  6月13日,恰逢股灾一周年之际,沪深两市再度暴跌,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被损害。“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没有信心,就容易追涨杀跌,然后远离资本市场”。

  重塑投资者信心已成为当务之急,监管层也曾在多个公众场合提及并颁布减持禁令等实际行为。业内人士看来,重塑投资者信心一大关键是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目前资本市场违规事件频发,违规担保、违规占款、财务造假等金额巨大的违规行为也在不断出现,不过违规成本太低。但可惜的是,一些真正有杀伤力的处罚条款已沦为“僵尸条款”,比如刑法修正案第169条之一,已经被遗忘了10年。

  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外,刑事处罚有多重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

  下行压力下更不能纵容

  《21世纪》:经济下行压力下,上市公司更容易铤而走险,应该持一种什么监管态度?

  刘俊海: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但是也不能容忍不公平的盈利模式,更不能纵容违法犯罪盈利模式;正因为经济下行压力大,更不能掏空上市公司,这涉及到上万甚至上百万投资者的利益。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以及监管层应该旗帜鲜明的捍卫上市公司财产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的财产免于受到内部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监守自盗,上市公司不是实际控制人的私有财产。

  因此,我们急需启动一些“僵尸条款”,比如刑法修正案第169条之一。今年刚好是刑法修正案10周年,意义重大。

  《21世纪》:启动刑法修正案第169条有何意义?

  刘俊海:为什么10年都没启动?我认为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执法难度的原因。我们要做的就是分析成因,找出对策。下一步要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关键是在法制轨道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强化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信托义务、实际控制人诚信经营,同时也应当树立当地政府、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产权保护的理念。

  前几天参加发改委的一个会,关于产权保护法制化。我认为,既要保护私有企业产权,也有保护国有企业产权,更要保护上市公司产权,现在高层领导对此事很关注。

  因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需要把激活刑法修正案第169条之一作为法治工程、诚信工程、监管工程、发展工程来对待。

  行政、刑事处罚并行不悖

  《21世纪》:目前资本市场监管主体是证监系统,还应该有哪些辅助监管?

  刘俊海:全面促进上市公司治理化一个关键点和痛点,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大有作为的一个监管试验田。

  以前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意味是证监会的事,现在看还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事。除了自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也应该到位,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应该到位,各方协同共治,可以提高投资者信心。

  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强化全社会对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的定位知新。有了产权边界的法律认识,都会各行其道、各享其利,这个问题已超出了资本市场本身的意义,定位产权、约束自我,弘扬契约精神,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制度所必须的。

  《21世纪》:证监会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再进行刑事处罚吗?

  刘俊海:证监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代表获得了“免死金牌”,也就是说不能躲过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并行不悖的,“不是说罚了不判,判了不罚”;第三个还有民事责任。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把上市公司掏空,股民就会遭受损失,如果董事长本身就是坏人,不能代表公司状告实际控制人的时候,公众股东就可以提及股东代表诉讼。还可以激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维权职责,它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责任,把侵占的资金归还给上市公司,而且按照当前的“民间贷款利息”赔偿给上市公司。

  原来我主张银行贷款利息,但是还有一些管理费等费用,因此目前主张按照民间贷款利息赔偿上市为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