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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单”的人受侵害也受消法的保护

时间:2015-12-20    来源:辽宁法制网    责任编辑:zrbj1

摘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最近,有消费者打电话到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反映,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在没有自己“买单”的情况下,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且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经营者却以消费者没有“买单”为理由拒绝对消费者承担损失赔偿。询问:经营者的这种作法到底合不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之规定,《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并不仅仅是购买商品的人,即不只是“买单”的人,还包括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使用人以及接受服务的人。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生存所消耗的物质产品;二是为了发展和娱乐所消耗的精神产品及其所接受的各种服务。

  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进入流通领域并用于个人和单位消费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商品购买、使用和服务的接受。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生活消费,也包括使用别人购买的商品;对于“服务”的接受,既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的服务,也包括由他人付费而自己接受的服务。

  四、所指的消费主体,包括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的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服务的接受者,都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都受保护。

  因此,经营者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消费者虽未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但属于“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