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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立法专家咨询会与研讨会在京召开

时间:2016-09-05    来源:中国315法律网    责任编辑:张旭婵

摘要:日前,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日前,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自高校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立法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中外企业单位的法务代表等,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此前一天,与会的多位专家参加了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立法专家咨询会,并就征求意见稿中争议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谈到,新消法已经颁布实施两年有余,各地法院、工商等司法、执法部门对于新消法或多或少存在理解偏误,导致司法实践上执法尺度不一,此次出台消保法实施条例,可以进一步严格司法、规范执法,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是对新消法的扩大解释,将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消费者和消费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排除在外,实际上就是排除了职业打假人群体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打假索赔的权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谈到,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与消保法实施条例同等立法位阶的司法解释,其规定对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索要10倍赔偿的权利进行了法律保护。这与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存在立法冲突,在未来的立法修改中应当进行修改。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企业法务就消保法实施条例中的格式条款、欺诈认定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与会企业法务代表表示,将严格遵守消保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