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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国315法律网    责任编辑:张旭婵

摘要: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首届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简报。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17号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基本的是保障食品安全。2009年2月28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由山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会协办、济南老纪打假维权工作室承办的《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首届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在济南隆重召开,各界专家学者代表百余人出席会议。
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主持会议并致辞,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周主任致辞,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河山会长做了《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的讲话。会议有四项内容:
  一、设立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颖宣读《关于设立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的决定》,搭建这样一个学术交流平台,为食品安全法服务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组委会:主任委员:刘俊海,副主任委员:孙颖、乔新生、吕来明、曹风华,秘书长:成功,副秘书长:王伯潇,委员:肖力军、纪万昌。
  二、发布《315案(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宣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2019年3•15案(事)例决定》。
  根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 15案例评选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下列案事例评选为《3•15案(事)例》:
  案例一:在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的案件中,下列单位事迹特评为《3•15案(事)例》:
  1.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打假索赔,创出全国首例法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事迹,特评为《3•15事例 》。
  2.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代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创出全国首例法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事迹,特评为《3•15事例》。
  3. 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滕工处字(2016)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商标侵权人,推动了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案例的产生,特评为《3•15案例》。
  4.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诉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质量安全标准三轮摩托车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黑民初667号),是我国首起由法律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以外的社团法人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三: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下列单位事迹特评为《3•15案例》:
  1.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邦亮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一案,首创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383号案,判决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的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创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首例获得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四:全国首例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下列单位事迹特评为《3•15案例》:
  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七被告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食用盐一案,首创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获得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385号案,判决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食用盐的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创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首例获得惩罚性赔偿,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五:在共享单车押金纠纷的公益诉讼中,下列单位事迹特评为《3•15案例》:
  1.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退还消费者“小鸣单车”押金的公益诉讼,特评为《3•15案例》。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445号公益诉讼案,就共享单车押金纠纷维护众多消费者权益,特评为《3•15案例》。
  事例六:鞍山市消费者协会在“蓝精灵”群体消费诉讼案中,帮助消费者采用推选代表人进行集团诉讼方式维权,探索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权利、遇到众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情况下,维权消费者权益新途径的事迹,特评为《3•15事例》。
  案例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李立民向刘秀平赔偿1 075 000元,支持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领域百万元惩罚性赔偿的诉求,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贾佳莹13 815 085.74元,支持消费者购车被欺诈请求千万元惩罚性赔偿的诉求,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128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池市宜州区军思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倍赔偿原告吴桐购车款损失,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行终441号行政判决,责令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贾洪泷作出奖励行为,以司法的后盾支撑消费者举报违法乱纪获取应得的奖励,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十一:在“收藏”领域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案件中,下列单位事迹特评为“3•15案例”:
  1.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贵院(2018)豫10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在“收藏”领域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2.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刑终377号刑事判决书,在“收藏”领域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十二: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在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的标识标签欺诈案中,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十三:在网上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案件中,下列单位事迹特评为“3•15案例”:
  1.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北京芊亦讯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豫058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董某某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5民终1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4898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支持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原告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十四: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5969号案,被告京东商城中厦门市卡诺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宣传图片与实物照片明显不符,亦未提供商品合格证明,构成欺诈,判退一罚三,特评为《3•15案例》。
  案例十五: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4刑初440号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九阳豆浆机商品,销售金额达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四年,罚款十万元,特评为《3•15案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河南相关法院等获评单位代表做了精彩发言。
  三、研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及有关法治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就死猪肉案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其败诉。在深圳的销售病死猪肉公益诉讼一案中,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认为未排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被告处以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广东省消委会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拟在四月份开庭二审。
  广东省消委会又就制造贩卖盐案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其胜诉,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同一情形,二者判决截然不同。公益诉讼中要不要实施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公益诉讼中有没有索赔之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应不应该得到支持,要不要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个法律问题。针对现实争议的这一理论问题,国内多名法学专家到会学术研讨,发表论文: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孙颖《公益诉讼语境下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探讨》;2.北京工商大学刘筠筠《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问题研究》;3.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条件探析》;4.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刘旸《从广东假盐案看消费者合法维权》;5.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杜冰倩《食药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研究》;6.济南社会科学院王征《基于经济学视角的<食品安全法>效能解析》;7.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任国征《“信任”理论是食药安全法治的基础》;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珺《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食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辨析。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领导王范武、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员济南老纪打假维权工作室主任纪万昌发言,旗帜鲜明地主张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实施惩罚性赔偿。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志愿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领导李大元做了研讨的总结评论。
  会议认为:实践是理论之母,在大家不懈探索、推进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从无到有、适用范围由窄到宽、力度由小到大,不断向前发展。希望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能够开拓进取,扭转乾坤,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领域对不法经营者的索赔之诉,把惩罚性赔偿再前推一步,使其在以法治国中深入发展不断健全。让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上有更多笔墨,使它在打击伪劣假冒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方面发挥更大的威力。
  四、特色小产区模式与食品安全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小产区认定委员会杨荣坚做了《建设优质特色小产区模式  促进食品安全和品质提升》的讲演。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成功做了会议总结,《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首届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会议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