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不溯及既往,6食品标签违法案应适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
近期,太原中院各民事庭接连开庭审理关于邢志红多个食品维权案,其中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子有6个。
如:其中之一皇硒米案——标签、说明书违法问题:标签标注“皇硒米:……含有‘长寿元素’—硒”,涉案食品特别强调含有营养成分“硒”,而未标示“硒”的含量;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皇硒米:……被誉为‘中华第一御膳硒米’”,属于以虚假夸大宣传、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方式介绍食品;涉案食品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8个单件同种类预包装皇硒米,而大包装未标示净含量、规格。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事项的规定。
涉案皇硒米的说明书内容:“皇硒米 含硒,防癌抗癌、预防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白内障、高血压、肝病等40多种疾病;提高免疫力、延缓衰老、抗氧化、排毒养颜……”、“硒被国外科学家授予:‘抗癌之王’,‘长寿元素’,‘心脑血管保护神’,‘糖尿病患者的福音’……”。依《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此6案食品交易行为与起诉均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6案应适用于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不适用2015年版的《食品安全法》。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96条惩罚性赔偿没有但说规定,即没有“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之规定(注:新《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最高院仍在制定中)。
此6食品案标签、标识、说明书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依法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高法院食药司法解释出台前,太原中院对邢志红的食品维权案子几乎都不支持,无奈邢志红对共近二十个不支持的案子,至今仍在信访司法监督中。
最高法院食药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太原中院各民事庭相继做出十多个支持邢志红十倍赔偿的判决(同类标签违法的食品维权案件),其中民二庭主审此次皇硒米案的合议庭也做出一个翻得高面粉案(食品标签违法)支持十倍赔偿判决。
5月31日,邢志红签收领取了太原中院民五庭作出的巴旦木标签案二审判决书(2016)晋01民终895号,判决“退一赔三”,不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涉案巴旦木标签违法问题: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配料为“巴旦木”,实为扁桃核仁;而包装袋标签还虚假标注有“纸皮杏仁”,故意以巴旦木(扁桃核仁)与另一产品杏仁相混淆;标签标注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属功能类别名称,没有标明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民五庭该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做出关于邢志红的白鸭皮蛋标签案二审判决书——(2015)并民终字第290号,同类食品标签案曾做出支持十倍赔偿的判决。
2016年6月21日,邢志红签收领取了太原中院民二庭合议庭做出支持皇硒米标签违法案十倍赔偿二审判决书(2016)晋01民终782号。
该二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1、……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涉案食品交易行为与起诉、一审审理均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原审适用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本案的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食品……大包装未标示净含量、规格。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事项的规定,为标示缺失、标示不当,标签、说明书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按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涉案食品标签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大米虽无毒无害,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适用2009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行本案的处理。
二审判决如下:山西鑫礼来贸易有限公司退还邢志红货款5736元,支付邢志红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7360元。(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消法学研究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