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第6号
2019年1月27、28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学术研讨会,研讨内蒙古消费养老运行模式,研讨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会议还印发了陈瑜教授的《消费资本论和创新商业模式》、河山教授的《分享经济、消费资本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内蒙古启动“消费养老”新模式》简报。
中国法学会专家、立法专家、消费资本论专家、法律专家、国家机关专家、社会团体专家、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巡视员刘浩生等17人、媒体友人等,计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致辞,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致辞,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玫宣读中国法学会李林副会长“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的邮件,内蒙古养老事业促进会秘书长郭志宏介绍了《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拟定。
研讨会分两个阶段,一是逐章讨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二是整体评价《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与会专家地热烈研讨了《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介绍了他起草的《关于促进消费养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专家建议稿)》66条。世研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消费资本论创始人陈瑜、中央党校原教务长、原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王瑞璞、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唐霁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处长王琪、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周红、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吕建设、中国社保学会退休人员专业委员会主任戴广义等专家作了精彩发言。
法制日报社主任记者蔡岩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部副主任任震宇、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周頔、中央电视台记者王静与会。近日,诸多媒体对《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研讨会做了报道。
与会专家高度评价《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制定的《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是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厅局指导意见,它的开拓,是个伟大的创举。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将是规范内蒙古新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依据,会为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模式的运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了它,消费者在规范的消费养老电商平台上消费就放心了,不再担心被打成“消费返利”的“传销”了,就能成为真正的“上帝”了。这么好的消费养老模式,能不受内蒙古消费者的欢迎?不仅如此,其他省市的消费者也会趋之若鹜。有专家预测,短时间内,内蒙古消费养老的公共服务电商平台不难超越阿里巴巴。
在《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研讨中,与会专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谈及某种观点、看法,主要有:
(一)关于《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名称
文件可称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也可以考虑叫作《关于促进消费养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似乎更柔和些。
(二)关于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消费养老,由企业商家和消费者自愿参与,通过电商平台,企业商家从消费者消费额中在利润度内为其提取养老储蓄的养老金。消费养老金是伴随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产生的养老金,即经消费养老电商平台,消费者消费后,由企业商家按照约定的分利返回给消费者并转换为消费养老金,为消费者实现零成本积累养老金。
在消费养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至少有四个人在活动。一个是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另一个是在消费养老电商平台内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第三人是消费者,第四人是消费养老金的存储、运营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消费养老由政府倡导,部门监督,消费养老电商平台为支撑,在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市场运行中通过消费者消费,经在消费养老电商平台内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商家适度分利,将分利转化为消费者的养老金,养老金存储于为第四人的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保值、增值,供消费者养老提取、使用。
消费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保险模式,是政府社会保险体系下“基本养老保险”、“企(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模式的强大补充。
《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宜进一步写明内蒙古消费养老电子商务平台上各个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特别是要重笔描述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
(三)关于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事业促进会与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市政府机关,主导、监督管理消费养老市场运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导、监管消费养老的各个电子商务经营者,维护消费养老中的消费者权益。
养老事业促进会作为在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为消费养老事业提供促进服务。养老事业促进会不是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不宜代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职责,越俎代庖。养老事业促进会可以是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发起人,使其组建的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国有独资企业,或者是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
《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消费养老,其运行核心是消费养老电商平台。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消费养老模式的运营人,是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搭建电子商务平台,为多方当事人提供消费养老运营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消费养老出自电商平台内厂商、电商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消费养老金的存储、运营者等多方当事人自愿,是市场行为,故属商业保险。其商业保险性质决定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应是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可以是国企,可以是民营,也可以是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据说,在消费资本化理论下,全国已有上百家消费养老的电商平台。
《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宜进一步明确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事业促进会与消费养老电商平台经营者各自的职责。不能让公众理解为内蒙古的消费养老电商平台只能是养老事业促进会承办的一个,误解为是政府经商,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消费养老模式的规范
《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可具体规范消费养老模式的各个环节,强调养老金是在利润范围内适度的分利。防止不法分子打着“消费养老”旗号,搞非法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
(五)关于《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
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先实施后立法,也可以先立法后实施。我国的仲裁,就是先立法后实施,先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再设立仲裁机构,开展商事仲裁。
内蒙古的消费养老,可以先制定《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在《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指引下,实施规范的消费养老运行模式。也可以先试点,取得经验,再颁布《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与会专家殷切希望内蒙古的《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早日出台,内蒙古创新的消费养老模式早日运行,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新型养老模式做探索。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党组成员、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局张东风局长做了激情的总结性讲话。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研讨会,与会专家共同为《内蒙古自治区消费养老管理办法(试行)》献计献策,为它的完善,为它在内蒙古实施,为促进分享经济、消费资本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谐发展而努力,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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