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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法研究会召开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

时间:2016-01-11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责任编辑:admin

摘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

研讨会现场

  1月27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二中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及有关律师对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法院就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丢失后需购补新车票再退票的做法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了探讨。该案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以来首例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副会长李学寅、副秘书长郝庆丰、副秘书长李伟民等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主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

  主持人介绍到会领导和嘉宾后,李学寅副会长代表消法研究会致词。新《消法》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后,浙江省消保委根据这一规定就消费者实名购买火车者必须补票的做法,在全国消协系统率先进行公益诉讼,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在司法事件当中,如何具体使用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如何借助和开展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可以遵循,也没有前例可以参考,在消协过程中和法院的过程当中,必然不可避免遇到一定的困难,会出现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针对这些问题和困难,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决定召开这次研讨会,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对将来可能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详细介绍了这次诉讼的缘由和经过。工商总局外资局原局长、中消协原秘书长杨竖昆、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知名打假人王海等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本案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原告浙江消法委或者叫消协是否符合原告资格、铁路公司依照1997年颁布的规定处罚类似事件是否合法等三个问题进行来探讨,有的专家还结合自身的经历发表了观点和看法。

  会议结束前,河山会长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河山会长表示,针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各位专家学者都作了很好的发言,研究会将进行归纳整理,然后提供给浙江省消协及有关法院参考。通过这一起案件,也看出今后大量的事情在于针对格式合同。当然格式合同大部分是好的,但其中霸王条款、霸王合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特别突出的表现。在这个格式合同里,应当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很好方面。之前中消协对格式合同进行点评,起了重大的作用。不过以后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一定有更大的杀伤力,更能体现消协的利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