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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探讨“新消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3·15”案

时间:2016-12-0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张旭婵

摘要:3月18日,第六届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案(事)例发布会在京举办。会议由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组委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对外经

  3月18日,第六届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3·15”案(事)例发布会在京举办。会议由中国消费经济高层论坛组委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

  论坛以“新消费、新供给、新动力”为主题,主旨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消费引领、加快培育新供给新动力政策精神,宣传中消协“新消费 我做主”年主题,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与会嘉宾围绕“新消费、新供给、新动力”主题,就如何贯彻落实《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进行讨论并发言。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谈到,消费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必须将对消费者的保护作为供给侧改革的终极目标和方向,将消费者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消费经济改革的唯一标准。刘俊海建议,要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修改与消费者保护法法益相违背的地方部门规章条例。要完善行政监管、法律执行与司法救济机制,保障消费者保护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坚持创新与诚信并举,安全与快捷并重,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加强媒体监督,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全社会协同共治体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教授谈到,随着新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保护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支付宝账户遭盗用事件凸显第三方支付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这是超越传统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问题,也是新经济、新消费带给消费者保护的新课题。

  在全球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消费带动经济的重要作用越发凸显。中国消费者拥有庞大购买力,而且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国内消费市场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必然结果就是消费购买力流向境外,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在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时,苏号朋指出,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执行两年有余,但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仍不尽如人意,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有争议。各地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能力尚有待提高,特别是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新消法赋予省级以上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两年来只有两起消费公益诉讼,从数量上来看不能令人满意。

  苏号朋建议,依托中央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契机,各级行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强自身在消费者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与此同时,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司法解释,统一审判尺度,保障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落实对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要坚持消费引领,就必须坚持消费者优先,以消费者需求为先导,以消费者满意为标准,以增进消费者福祉为目标,才能有效促进供给侧改革、创造适合消费者需求的新供给,真正发挥消费引领作用。

  会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了2016年“3.15案(事)例”。它们分别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手机预装软件卸载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诉上海铁路局消费公益诉讼案、消费者网凝聚社会力量化解消费纠纷事例、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开展电信行业反垄断调查事例、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案、消费者诉亚马逊网站“行货”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诉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