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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京召开

时间:2018-04-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责任编辑:zrbj1

摘要:3月9日下午,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召开。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3月9日下午,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承办。

  会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军通报了“北京三中院2017年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主要围绕电商服务和食品安全两个主题,对三中院2017年受理的824件消费者权益纠纷二审案件的量化分析和比较,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权益纠纷案件热度持续上升,新兴经济业态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涉及电商价格欺诈的案件数量攀升,服务合同纠纷增多,职业打假的现象频发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等。针对上述问题,侯军提出了“在电商价格欺诈案件中,若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可认定构成原价”等裁判观点,也提出了当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认定构成《消法》中的欺诈等五大争议。

  论坛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何山会长还公布了2017年3.15案(事)例评选结果,并为获选案(事)例相关单位颁发了证书。

  在随后的的学术研讨环节上,在对“消法与民法的关系及消法的特殊性”议题进行讨论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作了“消法与民法关系辨析”的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以“从消费者社会角色定位看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为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围绕“‘消费者’”概念的体系性解读”发表了见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从审判实务出发,作了“从消费者向快递企业主张责任的困境看消费关系请求权”的发言;京东法律研究院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慧媛则就“消费者权益纠纷独立案由探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对以上主题发言分别做了总结和点评。

  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议题讨论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以“《消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与完善”为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针对“特斯拉侵权案及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郑吉喆就“标签瑕疵的类型化研究—基于食品安全类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实证分析”做了相关探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晋怡以“关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审理及其几点思考”为题发表了观点;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法制专委会主任张学明围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中的举证问题”这一主题做了报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对上述发言做了点评。

  链接:2017年3.15案(事)例

  (一)北京市二中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代收的10元“斗地主”游戏费案;

  (二)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差价损失855元及律师费3000元案;

  (三)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赵金楼等人更换燃气阀门诈骗案;

  (四)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杭州谭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退一赔三案;

  (五)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一赔十案;

  (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对其所经营的滑雪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案;

  (七)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酷骑单车押金不退问题,多措并举,积极作为,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汽车超标排放的实名举报,对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汽车超标排放的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