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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释的“划线价”可认定为“原价”

时间:2018-04-01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zrbj1

摘要:第7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相关法学专家明确表示,未解释说明的“划线价”可认定为“原价”,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

本报讯(记者杨滨)划线价1888,促销价388;划线价499,促销价238,在网上买东西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价格后面的数字中间划了一条横线,然后下面的促销价便宜了好多。看到这样的折扣力度,不少消费者忍不住“剁手”。但划线价是不是真实的商品原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在昨天下午召开的第7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相关法学专家明确表示,未解释说明的“划线价”可认定为“原价”,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

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论坛上,北京市三中院介绍说,去年该院审理的824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有近400件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实标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借助互联网,形式不断翻新。

“未进行解释说明的划线价,就可认定构成‘原价’”,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在论坛上提出,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但有些经营者为规避上述规定,不标注“原价”而替换为“目录价”、“指导价”、“成交价”等名称标注划线价,或者不做任何文字描述,仅与实际售价并列标示。该院认为,虚构原价的行为本质在于捏造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价格,向消费者暗示优惠信息,诱使对方进行购买,而“划线价”不能直观明细地表明其真实含义,容易对普通消费者形成误导。如果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可认定此划线价即“原价”。

侯军还表示,电商单方面取消低价促销商品订单应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售卖未标示特别强调的食品配料含量的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外,食品销售者还应对其销售的食品承担审慎的审查义务。